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较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较高人民法院是较高审判机关。较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较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一、案件受理
1.登记立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送达起诉书,指定答辩、举证期间
4、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四、调 解
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要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可以在审理中再次进行调解。)
六、裁 判
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
七、宣 判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
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八、上 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靠前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靠前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执 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由靠前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十、申诉与再审
1.申 诉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诉。
2.再 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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